东莞市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
激励保障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不断 提高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根据省民政厅等13部门《关 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实施意见》(粤 民发〔2019〕83号),现就加强我市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 人才激励保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专业社会工 作发展,是创新社会治理、激发社会活力的内在要求,是完善现 代社会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多样化服务需求的制度安 排,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开发和 规范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提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待遇和激励 保障水平,是发展专业社会工作的当务之急,是有效吸引和稳定 广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长期投身专业化社会治理与服务的迫切 需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是指具备社会工 作专业知识和技能,专门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人员,包括取得社 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髙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是指行政事业单 位、群团组织、基层单位、社会组织等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 定,为更好履行职能而设置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承接社会工作 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可开发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
第五条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应遵 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党的领导、把准方向。牢牢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方向,始终把党的领导作为加强社会工作专 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根本保障,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领导核心作 用,明确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作为党委、政府服务人民的重要力量, 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的关心,夯实党的执政基 础,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二) 坚持按需设岗、以岗定薪。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 定,根据现实发展需要,积极开发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将符合条 件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配置到相应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落实相应 的薪酬待遇。
(三) 坚持分类指导、有序推进。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群团 组织、基层单位、社会组织的性质与特点,适应不同领域专业社 会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开发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完善社会工作专 业人才薪酬待遇与激励保障措施。
(四) 坚持保障基层、稳定一线。充分发挥专业岗位的承载 作用、薪酬待遇与激励保障政策的导向作用,切实解决广大社会 工作专业人才的后顾之忧,积极引导、重点保障社会工作专业人 才到基层一线和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开展专业服务。
第二章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
第六条 市社会福利中心、市金菊福利院、市殡葬管理所、 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市社会捐助接收站、市殡仪馆应按照《广 东省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粵人社发〔2010〕 72号)要求,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明确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第七条 市青少年活动中心、市中小学德育基地、市光荣院、 市军休所、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 办公室、市残疾人托养中心、市特殊幼儿中心、市残疾人康复中 心、市残疾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市残疾人体育训练中心等以社 会工作服务为主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 明确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第八条 医院、学校等需要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单位,要将 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范围。
第九条 各镇街(园区)要加快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 建设,综合利用或整合辖区社工站、党群服务中心、社区综合服 务中心(站)、综治中心(站)、群团组织服务阵地等基层公共 服务平台,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
全市公立医院,镇街(园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公办养者 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等至少配备1名社会工作专业人员;镇街
(园区)禁毒机构按照每30名户籍吸毒人员配备1名社会工作 专业人员;镇街(园区)司法机构按照每10名社区矫正对象配 备1名社会工作专业人员;镇街(园区)工会组织按照每3000 至5000名职工或30至50家基层工会配备1名社会工作专业人 员;镇街(园区)团委组织按照每万名东莞青年配备2名社会工 作专业人员;镇街(园区)妇联组织按照每万户家庭配备1名社 会工作专业人员。村(社区)工作人员队伍中至少配备2名社会 工作专业人员,统筹开展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会事务、儿童 福利、残疾人事务、慈善事业、社区治理等服务。
第十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相关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 要建立以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为主体的人才使用体系,支持慈善组 织、社会服务类行业协会和基金会、民办养老机构、民办残疾人 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结合自身需要与特点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 位;有条件的企业可根据《关于加强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 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工总〔2019〕34号)有关标准设置社会 工作专业岗位。
第三章社会工作专业职级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国家社会工作者评价类职业资格与相应系 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相衔接,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 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 职务。
初级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社会工作师一级岗 位、助理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 岗位。中级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 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社会工作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 专业技术岗位。高级社会工作师以及社会工作员的岗位名称、等 级划分,待国家出台具体办法后另行规定。
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录(聘)用、晋级,参照事业单 位专业技术岗位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职级分为助理社会工作 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分为一级助 理社会工作师、二级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分为一级社会 工作师、二级社会工作师、三级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以 及社会工作员的职级划分,待国家出台具体办法后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市民政局负责制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职级 评定标准及实施细则、制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职级薪酬指导 价格、实施或委托第三方实施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职级评定。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职级实施备案管理,实施 备案的专业职级在全市范围内适用。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可根据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的专业职级 聘用到相应的社会工作服务岗位。
第四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激励
第十六条聘用到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确定工资待遇;对聘用到事业单位的普通聘员,按照《东莞 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薪酬管理实施办法》确定工资待遇;对以其 他形式就业于基层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的社会工作专 业人员,由用人单位综合职业水平等级、学历、资历、业绩、岗 位等因素并参考本单位同类人员合理确定薪酬,同时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第十七条 镇街(园区)、村(社区)自治组织直接聘用的 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其薪酬待遇按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职级 薪酬指导价格执行。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企业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待遇参 考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职级薪酬指导价格执行。
第十九条 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纳入我市人才发展规划,作 为急需紧缺和重点人才引进;髙级社会工作师纳入我市人才安 居、人才子女入学保障范围;培养社会工作髙层次人才,鼓励开 展课题研究、培训进修、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二十条 鼓励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开展评先评优,对有突出 贡献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进行表彰奖励;对基层实践经验丰富、 业务水平突出、群众反响热烈、在业界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社会工 作专业人才,推荐参加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社会工作行业组织、慈善组织可依法设立社会 工作专业人才奖励基金,对有突出贡献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进行 奖励。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就职单位可根据实际对有突出贡献的社 会工作专业人才进行奖励。
第二十二条优先吸纳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髙的社会工作 专业人才进入党员队伍,支持有突出贡献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进 入人大、政协参政议政。
第二十三条 承担社会服务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群团组织 在招录(聘)社会服务相关职位工作人员和选拔干部时,同等条 件下优先录(聘)用具有丰富基层实践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的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第二十四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通过依法 选举、组织选配等进入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自治组织, 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
第二十五条 依托各类新闻媒体和活动载体,广泛宣传专业 社会工作优秀人物、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大力报道专业社会工 作发展历程及最新成就,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专业社会工作发展 的参与支持,大力营造关心、理解、尊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浓 厚社会氛围。
第五章组织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委政法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健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以及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 群团组织要高度重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工 作,履行各自职责,相互支持配合。
第二十七条 市委政法委要注重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平安东莞建设中的作用,协调推进综治领域 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民政局要发挥牵头引导作用,联合推进各领 域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加快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激励 保障制度;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激励保障工 作,探索面向市场开展社会工作服务,通过合理收费解决专业人 员薪酬保障和机构生存发展等问题。
第二十九条市财政局要加大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 才激励保障的支持力度,要将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 薪酬待遇和激励保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投入,加强绩 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 才管理,对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 工作专业人员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范围,指导做好相关事业单 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薪酬待遇落 实和激励保障工作。
第三条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 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以及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市残联等群团组织要做好各自领域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 人才激励保障工作,确保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有广阔的职业发展空 间。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