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社会工作发展,明确财政支持社会工作的范围、方式,提高社会工作服务绩效,制定本方案。
一、财政支持的原则
(一)事权合理界定。合理界定政府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范围和内容,确保政府管理不缺位、不越位。
(二)事权和财权相统一。明确市、镇(街)两级的事权,社会工作的责任主体在镇(街)一级,所需经费主要由镇(街)财政承担。市财政主要负担市属单位所需社会工作经费。
(三)公益性。政府提供社会工作服务,主要采取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向公益性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负责提供服务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具备法人资格,提供的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盈利为目的。
(四)财政支持和社会筹资相结合。建立以财政支持为主、社会筹措为辅的社会工作经费保障模式。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机制与政府资助社会工作制度,各级财政对社会工作予以适当倾斜。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社会工作。大力拓宽社会融资渠道,鼓励引导社会资金、社会捐赠向社会工作投入。
二、财政支持的范围和内容
(一)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服务、就业服务、社区管理与服务、家庭婚姻服务、医疗康复服务、社会行为矫正、心理道德辅导、基本权益维护、儿童服务、老人服务、残疾人服务、新莞人服务管理、减灾救灾、慈善捐助、殡葬服务以及青少年社会工作、学校社会工作、企业社会工作、军队社会工作等业务范围内,由政府向公益性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费用。
(二)社会工作教育培训、社会工作国内外交流合作、社会工作宣传发动等开展社会工作必要的项目费用。
三、财政支持的方式
(一)政府购买服务。
通过政府采购或特定委托等方式,购买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的社会工作服务,逐步将政府直接“养机构、养人、办事”转变为向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行“政府承担、合同管理、评估考核”的契约方式。在试点阶段以购买岗位为主,同时开展购买项目的探索与尝试,逐渐形成以购买项目为主、购买岗位为辅的购买服务模式。
具体运作方式:由市、镇(街)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将政府所需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通过政府采购中心向社会公布,以招标的方式确定服务供应方;部分特殊事项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实行定向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服务供应方确定后,由社会工作主管部门与服务供应方签订正式合约。市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由市民政局负责,镇(街)购买服务由各镇(街)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
根据政府与公益性社会组织协议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社工数量和职业水平,采取学历、资历、资格业绩、岗位等多种指标相结合,按照以岗定薪、以绩定奖、按劳取酬的原则,保证其薪酬不低于同等条件专业技术人员薪酬水平。购买社工服务岗位的,综合考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经费供给标准和社会工作机构实际情况, 暂时按照无职称4万元/人•年、助理级6万元/人•年、中级9.9万元/人•年的标准确定向公益性社会组织支付购买服务的金额。由市民政局会商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专业技术人员平均薪酬变动情况,适时对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经费供给标准进行调整。
(二)政府资助。
在开展社会工作中,用于社会工作教育培训、调查研究、理论探讨、交流合作,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办、社会工作宣传平台建设等开展社会工作相关的项目费用,各级财政给予适当支持。
对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工作,政府要给予一定的补助。对承担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根据其工作业绩予以表彰奖励。
四、经费来源及分担
(一)经费来源。
1、市、镇(街)两级财政逐步加大对社会工作服务的财政投入,社会工作发展所需资金列入年度预算解决。
2、在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社会工作。
3、社会捐助。拓宽社会融资渠道,鼓励社会捐赠,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社会工作。
(二)经费分担。
市财政负担市属单位购买社工服务的经费和全市性的社会工作专项经费;镇(街)财政负担辖区内购买社工服务的经费和开展社会工作相关的专项经费。通过慈善会等慈善组织引导民间资金投放到社会工作中去。
五、管理职责及分工
(一)民政部门职责。1、受理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申请,负责项目考察、评审、招标等。2、根据社会工作服务的需求向财政部门提出年度购买(资助)资金预算。3、编制年度购买(资助)资金决算。4、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资助标准和服务水平标准。5、负责项目考核,跟踪、监督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牵头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价。6、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二)财政部门职责。1、审核年度购买(资助)资金预算。2、审查年度购买(资助)资金决算。3、参与制定资助标准和服务水平标准、下达资金计划、制定与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4、办理资金拨款,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负责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三)公益性社会组织职责。1、策划具体的项目规划,制定项目资金预算,负责项目实施。2、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3、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及考核评估。4、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有关材料。
六、评估考核
市、镇(街)社会工作主管部门要健全社会工作服务的绩效审计制度、年度财政报告制度、第三方评估考核体系等相关配套政策,定期开展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实施的效益性评价考核工作,加强对社会工作资金使用的内部审核和外部监督。
(一)规范性评估考核主要内容。1、是否按照规定编制经费使用计划,明确使用的项目和达成的目标。2、是否按照规定的项目内容和使用标准使用经费。3、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进程使用经费。4、是否按照规定核算和管理经费。5、是否存在假报项目、预算不实、混淆项目、套转经费等违规行为。6、其它需要评估考核的内容。
(二)效益性评估考核主要内容。1、购买服务项目的目标实现程度。2、购买服务项目的社会效益。3、购买服务项目受益群体的反馈意见及认同程度。4、其它需要评估考核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