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工作者登记注册管理,规范社会工作者执业行为,提高我市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水平,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规定和《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要求,结合当前东莞社会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者登记,是指通过国家职业水平评价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工作者,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申报并取得登记证书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者注册,是指通过国家职业水平评价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工作者,在相关单位从事社会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资格的行为。
第三条 东莞市社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东莞市民政局)是全市社会工作者登记注册的主管部门。东莞市社会工作协会根据东莞市社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东莞市民政局)的授权具体负责全市社会工作者的登记注册工作。
第四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社会工作者取得职业水平证书后一年内,登记有效期为3年。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次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
第五条 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职业水平证书并且在登记受理期限内;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第六条 申请首次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登记申请表。
第七条 东莞市社会工作协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民政部统一印制的相应级别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持有登记证书并且在再登记受理期限内;
(三)接受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 申请再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登记证书;
(三)再登记申请表;
(四)有效的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证明。
第十条 东莞市社会工作协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其登记证书“再登记情况”栏目内加盖登记专用章。审核不合格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或转让。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由东莞市社会工作协会调查核实后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注销登记: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书的;
(二)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登记证书的;
(三)在社会工作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被注销登记的,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其登记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持有职业资格证书并在东莞市相关单位从业的社会工作者纳入注册管理范围,申请注册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相关单位聘用,专业从事社会工作;
(四)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五)遵循社会工作从业规范,履行社会工作职业操守。
第十四条 申请首次注册的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经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并由负责人签字盖章的《东莞市社会工作者注册申请表》;
(三)续期注册或取得职业资格证书1年以后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交继续教育证明。
第十五条 东莞市社会工作协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东莞市社会工作者注册证书》和社工证。审核不合格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东莞市社会工作者首次注册后,每年进行续期注册。续期注册的受理期限为上次注册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续期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东莞市社会工作者续期注册申请表》;
(二)有效的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证明;
(三)《东莞市社会工作者注册证书》;
(四)经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并由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东莞市社会工作协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在《东莞市社会工作者注册证书》加盖注册章。审核不合格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或注销注册:
(一)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采取欺诈手段或弄虚作假行为骗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
(三)违反社会工作职业操守或从业规范,造成社会工作者声誉受损并由东莞市社会工作协会查证核实的;
(四)逾期未办理续期注册的;
(五)变更工作单位后不继续从事社会工作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予或应取消注册资格的情形。
第十九条 社会工作者变更聘用单位,须在变更后60日内向东莞市社会工作协会提出注册变更申请,并填写《东莞市社会工作者注册变更申请表》和提供已变更聘用单位的证明。注册变更后,原注册有效期不变,逾期未办理注册变更的,须补办后方可办理续期注册。
第二十条 在东莞地区以外注册并在东莞市实际从事社会工作的社会工作者,须向东莞市社会工作协会提交有效的继续教育证明和注册资料并进行注册。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对东莞市社会工作协会作出的不予登记、注销登记、不予注册或注销注册等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答复后30日内向东莞市社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东莞市民政局)申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社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东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5月31日。
附件:1、东莞市社会工作者注册申请表
2、东莞市社会工作者续期注册申请表
3、东莞市社会工作者注册变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