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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社会工作督导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试行)

作者: 添加时间:1970-01-01 08:00:00 浏览:81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要求,建设一支结构合理、规模适度、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督导人才队伍,为我市社会工作发展提供高层次人才保障,结合当前东莞社会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社会工作督导人才选拔培养工作由东莞市社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东莞市民政局)负责统筹监督,东莞市社会工作协会根据授权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社会工作督导人才选拔培养的对象是全市所有受聘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专业社工。受聘于未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但已开展专业服务1年以上时间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中特别优秀的专业社工亦可作为选拔培养对象。

第四条 社会工作督导人才分为督导助理、见习督导和督导三个层级。参加督导助理、见习督导、督导选拔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高度认同社工理念,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爱心,恪守职业道德,工作勤勉积极,有强烈的事业心、较强的社会实践能力和较高的组织协调水平。

(二)专业要求

学历要求:社会工作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心理学、社会学、管理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资质要求:参加督导助理、见习督导选拔者需具有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资质,参加督导选拔者需具有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资质。

经验要求:参加督导助理、见习督导、督导选拔者需分别具备至少一年、三年、五年以上一线社工实务工作经历。

在社会工作方面获得市级及以上奖励、表彰,曾在其它地区担任督导助理或见习督导,为督导、用人单位特别推荐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培养。

第五条 社会工作督导人才以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为单位进行选拨培养,按照每12名一线社工选拨培养1名督导助理(不能整除的,以四舍五入方式取整)、每2名督导助理选拨培养1名见习督导、每2名见习督导选拨培养1名督导的比例进行。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可依照本办法扩大督导助理选拔培养数量,此类督导助理亦平等地参与见习督导晋升选拔考试,但由相应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自行负担补贴费用。

第六条 社会工作督导人才的选拔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人才选荐:选荐分为推荐和自荐两种方式。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按实际所需人数的1.5倍推荐人选(如某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社工人数为65人,可配备65÷12=5.4≈5名助理督导,则需推荐5×1.5=7.5≈8名人选),未被推荐社工可自荐。上述两种选荐人员均须按类别填写选拨登记表,连同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报东莞市社会工作协会。

(二)资格审查:东莞市社会工作协会对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社工提交的选拨登记信息和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在“东莞社会工作网”上公示(审查未通过的,需对申请者作出说明)。

(三)考试测评:资格审查通过者统一参加由东莞市社会工作协会组织的笔试、测评和面试。其中,测评由督导、服务单位、聘用单位按照40%、20%、40%的权重进行综合评分。总成绩按照笔试、测评和面试得分各占30%、40%、30%的权重加成。

(四)结果公示:东莞市社会工作协会结合岗位实际需求、参选人员总成绩确定督导助理、见习督导、督导人选并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如公示无异议并报东莞市社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东莞市民政局)审批同意后,正式予以公布。

第七条 督导助理、见习督导、督导具体工作时间和方式由东莞市社会工作协会协同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原则上必须保证督导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发挥督导功能,积累督导经验。同时,督导助理、见习督导一线服务时间原则上每周不得少于3天。

第八条 督导助理、见习督导和督导享受督导人才专项补贴。督导助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主要用于补贴督导人才交通、通讯、参加专业培训及其它相关费用),由东莞市社会工作协会负责发放。见习督导、督导补助标准及发放方式另行规定。

第九条 督导助理、见习督导、督导每年须根据东莞市社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东莞市民政局)要求接受一定学时的专业培训。培训工作由东莞市社会工作协会具体组织实施,所需经费从督导人才专项补贴中扣除。

第十条 东莞市社会工作协会定期对督导助理、见习督导、督导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合格者继续留任,不合格者另行调整。督导人才增补同样按照本办法选拔产生。

第十一条 督导助理、见习督导、督导选拔培养具体实施细则由东莞市社会工作协会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5月31日。

附件:1、东莞市社会工作督导人才配备表

            2、东莞市社会工作督导人才晋升过程图

            3、东莞市社会工作督导人才选拔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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