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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东莞市社会救助服务指南

作者:沁源编辑 添加时间:2016年03月19日 浏览:

东莞市社会救助服务指南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五保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

 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符合下列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申请我市最低生活保障:

1.具有我市户籍;

2.申请前6个月及申请当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家庭财产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救助的标准

按当年我市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程序

申请低保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1.填写《东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将相关材料递交村(居)委会协助申请。

2.受镇(街)委托,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 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低保审核公示。公示期间出现异议且能出示有效证据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并公示评议结果。

3.镇(街)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进行低保审批公示,决定批准的,签发《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救助金的发放

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于每月10日前通过银行足额拨付到低保对象的账户。

 特困人员供养(五保供养)

申请五保供养的条件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符合下列条件的我市户籍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可以申请我市五保供养:

1.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2.无劳动能力的;

3.无生活来源的。

 供养的标准

按当年我市公布的五保供养标准执行。

供养的内容包括: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3.提供疾病治疗;

4.办理丧葬事宜。

 申请五保供养的程序

由本人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签发《五保供养证书》。

 救助金的发放

各级财政部门将统筹资金纳入五保供养资金专户,对集中供养的资金划入敬老院专户,分散供养的通过银行按月划入五保户个人专户。

 受灾人员救助

申请受灾人员救助的条件

受灾人员救助指自然灾害发生后,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救助对象主要有:

1.因灾受伤、因灾致残、因灾致死的我市户籍人员;

2.因灾造成居住房倒塌的我市户籍人员;

3.因灾造成居住房损坏并且属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优抚对象、一至四级残疾人、孤寡老人的我市户籍人员。

 救助的标准

我市自然灾害救助标准为:

1.因灾致死的我市户籍人员,一次性给予5万元抚慰救助金;因灾致残的,以5万元为基数,按相应等级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因灾受伤治疗产生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的,在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扣除纯自费金额和违规降报金额后,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

2.因灾造成居住房倒塌的我市户籍人员,给予一次性住房重建救助2万元;因灾造成居住房损坏,并且属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优抚对象、一至四级残疾人、孤寡老人的,给予一次性住房修葺救助0.5万元。

3.因灾造成居住房倒塌的我市户籍人员,以及因灾造成居住房损坏并且属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优抚对象、一至四级残疾人、孤寡老人的,按现行低保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救助金的发放

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核实情况后按规定迅速将市级负担的救助资金先行划拨到镇(街、园区)财政分局,再由财政分局连同本级负担的资金直接拨付到救助对象的账户。

 医疗救助

申请医疗救助的条件

属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的均可享受我市基本医疗救助。

 申请医疗救助的程序

实行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住院及普通门诊、特定门诊就医一站式结算服务,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在社保定点医疗机构或社保部门进行医疗保险待遇结算时同步完成医疗救助结算。

 救助的标准

低保对象住院、普通门诊和特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享受社保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不含住院起付金),扣除因违反医保规定而下调报销比例的部分和纯自费项目后,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金由医疗救助金全额支付;符合规定享受社保生育医疗待遇后,由医疗救助金按社保生育医疗待遇标准的50%进行一次性补助。低保对象年度医疗救助限额为8万元。

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住院、普通门诊和特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享受社保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扣除因违反医保规定而下调报销比例的部分和纯自费项目后,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不设年度医疗救助限额。

 教育救助

申请教育救助的条件

教育救助是指对我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的在校学生助学补助。

补助对象主要是以下几类:

1.低保家庭在校小学生、中学生(含中职、中技学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大专或以上学历)。

2.低保边缘家庭在校高中生(含中职、中技学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大专或以上学历)。

 救助的标准

1. 低保家庭

小学:生活补助75/.月。

初中:生活补助150/.月,寄宿补助50/.月;共200/.月。

高中:生活补助150/.月、学费补助200/.月、寄宿补助50/.月,共计400/.月。

中职(含中技):生活补助150/.月,寄宿补助50/.月,共200/.月。

大学:学费补助500/.月,寄宿补助125/.月,共625/.月。

2.低保边缘家庭

高中、中职(含中技):1500/.年;

大学:3500/.年。

 申请教育救助的程序

低保家庭在校学生助学补助对象随低保对象核查工作一起审核、审批,实施动态管理。

低保边缘家庭在校学生填写相关资料向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申请,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批。

 救助金的发放

低保家庭在校学生助学补助列入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政策范围,补助金实行按月发放,连同低保金一并发放到低保家庭账户。

低保边缘家庭在校学生助学补助审批后,通过银行将全年助学补助金一次性发放到救助对象银行账户。

 临时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的条件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遇到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的临时性救助。

 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对象为家庭成员具有我市户籍的下列城乡困难家庭:

1.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家庭。

2.低保边缘家庭,即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至低保标准1.5倍区间的低收入困难家庭。

3.享受市生活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和困难复退军人家庭。

4.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救助条件:

1.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其年度内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大病保险待遇的。

2.因火灾或家庭成员溺水、触电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家庭成员人身意外伤害,无法获得赔偿和其他救助,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3.因其他特殊困难情况造成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救助的标准

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级分类发放救助金和引入社工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支持、精神慰藉、资源链接等社会工作专业救助服务。

1.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参照东莞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由重大疾病保险资金支付待遇后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部分,按50%给予救助,年度内累计救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 突发意外事件救助

1)造成家庭唯一居住房倒塌或变危房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救助金;其余根据家庭困难情况,一次性给予0.1-0.5万元救助金。

2)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救助金;造成家庭成员伤残的,以5万元为基数,参照我市自然灾害伤残等级及救助比例给予救助。

3. 其他特殊困难救助

根据其家庭困难情况酌情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0.5万元。

 申请临时救助的程序

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优抚对象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没有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救助申请。

村(居)委会受理救助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资格审核、民主评议等工作。救助名单由村(居)委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镇街民政部门。

镇街民政部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完成审核,通过审核且救助金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镇街民政部门审批直接给予救助,1万元以上的报市民政局审批。

 救助金的发放

通过审核后,通过银行将临时救助金一次性发放到救助对象银行账户。

 社会力量参与

我市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方式,搭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帮扶平台,探索多样化的新型救助模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服务对象:

东莞市内符合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受灾人员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教育救助对象、住房救助对象、就业救助对象、临时救助对象等八类社会救助对象。

 服务内容:

根据社会救助领域特点和救助对象需求,有针对性地引导社会力量进行对接救助或服务:

 (一)搭建救助帮扶平台。依托市级统一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软平台,做到政府部门与社会力量之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使救助对象能够迅速获得社会力量的补充援助,使社会力量能够尽快找到救助对象,特别是让慈善需求的信息和慈善组织帮扶的项目能够对接。

 (二)整合社会力量资源。依托各级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的硬平台,联动城乡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群众性自治组织、公共服务机构、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单位和个人,发动社会工作者、慈善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整合多领域社会力量资源,建立救助资源供给信息库。

 (三)主动发现救助对象。组建市镇村三级社会救助服务队伍,主动发现并协助符合政策规定的救助对象申请政府救助,搜集、整理、分析在政府救助资源和救助政策无法覆盖以及政府救助之后仍未摆脱困境的困难人员信息、需求信息,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信息库,在征得救助对象同意的前提下,主动向社会媒体或救助帮扶平台公布,及时记录并更新救助情况,动态管理救助信息。

 (四)双工联动介入社会救助。发挥社工+志愿者双工联动作用,在物质救助的基础上,补充精神救助内容,践行全人救助理念,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支持、精神慰藉、资源链接等社会工作专业救助服务,并与市社会工作介入临时救助项目建立联动机制,探索多样化的新型救助模式。

 (五)挖掘慈善救助资源。坚持政府救助为主,慈善救助为补充,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建立起政府救助、慈善救助、社会力量参与有效衔接的机制,实现政府与社会的优势互补和良性互动;挖掘基层慈善潜力,统筹整合区域内的慈善资源,充分发挥慈善力量的独特优势;统筹协调慈善救助等各类社会力量有序开展救助活动,避免重复救助和无序救助,提升救助效益。

 各级社会救助窗口电话地址

1.市救助窗口

23662933

东莞市莞城八达路140号民政服务中心一楼

 2.莞城区

2210963322109733

莞城区高第街1205办公室

 3.南城区

22417014

南城区西平社区东骏路22号宏图科技中心 3号楼办事大厅53号窗口

 4.石龙镇

86116473

石龙镇裕兴路政府广场B06

 5.石碣镇

81813116

石碣镇新城区昌盛西路8

 6.虎门镇

85044133

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大道38号社会事务局

 7.东城区

22302622

东城区东城南路东城市场二楼

 8.万江区

22271885

万江区徐屋街10号万江办事综合楼一楼民政窗口

 9.中堂镇

88117313

中堂镇行政办事中心

 10.望牛墩镇

88855113

东莞市望牛墩镇金牛路1号社会事务办

 11.麻涌镇

88230210

麻涌镇政府大院社会事务局2楼窗口

 12.高埗镇

88876001

高埗镇高龙中路1号高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救助服务窗口

 13.洪梅镇

88844411

洪梅镇中兴路6

 14.道滘镇

81332175

道滘镇花园大街行政办事服务中心一楼 社会救助服务窗口

 15.厚街镇

85926663

厚街镇厚街大道东1号厚街镇人民政府一楼

 16.沙田镇

88801767

沙田镇办事中心一楼 社会救助窗口

 17.长安镇

85533913-390

长安镇德政中路218326

 18.寮步镇

83321504

东莞市寮步镇勤政路1号寮步镇人民政府 二楼社会事务局

 19.大岭山镇

83351131

大岭山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105

 20.大朗镇

82816155

大朗镇银朗南路288号大朗镇行政服务中心 办事大厅20号窗口

 21.黄江镇

82332918

黄江镇西进路23号人民政府1楼 社会救助服务窗口

 22.樟木头镇

87711003

樟木头镇银河北路1号行政办事中心社会事务局

 23.凤岗镇

82699790

凤岗镇政通路一号人民政府一楼 社会事务办事窗口

 24.塘厦镇

87721111

塘厦镇迎宾大道9201

 25.谢岗镇

87685226

谢岗镇人民政府1楼社会救助窗口

 26.清溪镇

87369368

清溪镇香芒东路222号行政办事中心一楼

 27.常平镇

83332522

常平镇中元街61号社会事务局

 28.桥头镇

8334129983451109

桥头镇桥光大道(桥头段)1号 桥头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局

 29.横沥镇

83711338

横沥镇沿江路发展中心一楼社会事务办

 30.东坑镇

83868321

东坑镇人民政府南楼一楼行政办事中心 社会救助窗口

 31.企石镇

86661002

企石镇宝石路1号社会事务办

 32.石排镇

81701638

石排镇市民办事中心1楼社会事务办窗口

 33.茶山镇

86644282

茶山镇茶兴北路2

 34.松山湖

22895777

松山湖一站式服务办事中心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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