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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社会工作督导人员管理办法》

作者:沁源编辑 添加时间:2022年08月18日 浏览:

东莞市民政局文件

东民规〔2021 ]6号

东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工作督导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有关单位、各镇〔街道)公共服务办:
现将《东莞市社会工作督导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民政局
  2021年10月9日



东莞市社会工作督导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东莞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社会工作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社会工作督导指南》( MZ/T166-2021)、《关于加强和完善我省社工督导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民发[2016]5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东莞社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工作督导是指由 资深社会工作者督促、训练和指导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科学开展专业服务,有效承担工作职责,保障服务对象权益,实现专业成长,促进行业发展的服务过程。
第三条社会工作督导人员(下称“督导人员”)是指由市民政局按照特定的程序和具体条件选拔产生,具备社会工作督导的专业人才。依据不同的资质条件分为初级督导、中级督导、高级督导三个层级。
第四条督导人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择优选拔。全市督导人员根据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情况按比例择优选拔,实行总量控制,保证督导人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选聘分离,双库对接。督导人员实行选拔和聘用分离管理,建立督导人才库(下称“督导库”)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下称“项目库”),按程序匹配对接,确保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下称“项目”)的督导工作有序开展。
(三)分类管理,以岗定薪。督导人员实行层级管理,明确不同层级督导人员的工作要求,由市民政局按照督导人员的层级督导工作情况发放工作补贴。
第二章督导人员选拔
第五条在东莞市从事社会工作服务(含服务管理与教学研究)的资深社会工作者可参加督导人员选拔。不在东莞市从事社会工作服务但符合选拔条件的港澳籍资深社会工作者也可参加选拔。
第六条督导人员总量按照每5名从事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社会工作者选拔1名督导人员的标准测算。其中初级督导、中级督导和高级督导具体人数由市民政局参照15:3:1 的比例确定。
第七条督导人员选拔由市 民政局根据全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督导需求情况统筹开展,原则上每年选拔一次。
第八条督导人员选拔条件:
(一)基本条件
爱党爱国,遵纪守法,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高度认同社会工作理念,恪守职业道德,具备较高的社会工作实务水平。
(二)资质条件
参选初级督导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社会工作师及以。上专业职级;
2.本科及以上学历;
3.5年及以上社会工作从业经验,其中一线实务经验不得少于2年;
4.同等条件下社会工作及相关专业优先。
参选中级督导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二级社会工作师及以上专业职级;
2.本科及以.上学历;
3.6年及以.上社会工作从业经验,其中一线实务经验不得少于3年;
4.担任初级督导职务满2年,或6年及以上社会工作督导工作经验;
5.同等条件下社会工作及相关专业优先。
参选高级督导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级社会工作师及以上专业职级;
2.研究生及以上学历(高级社会工作师可放宽至本科学历);
3.8年及以上社会工作从业经验,其中一线实务经验不得少于5年;
4.担任中级督导职务满3年,或8年及以上社会工作督导工作经验;
5.同等条件下社会工作及相关专业优先。
第九条督导人员选拔程序:
(一)参选申请:符合参选条件的社会工作者可向所在单位提出参选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市民政局审核。
(二)资格审核:市民政局对参选人员信息、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具备参选资格。
(三)综合测评:包括笔试、面试,具备参选资格的人员须先参加笔试考核,成绩合格且排名在应选名额300%以内的,具备
面试资格,具备面试资格的,可参加面试评选。
(四)成绩核算:按照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和加分成绩(最高不超过总分的20%)统计总分;按照总分排名和应选名额依序确定入围名单。
(五)名单公示:入围名单须进行入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六)颁发证书:经公示无异议的,颁发督导资质证书。
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前仍在担任东 莞市社会工作督导职务的,可参照选拔条件按程序认定督导层级。
第三章督导人员聘用
第十一条市民政局负责统筹管理督 导库和项目库。
第十二条督导库是督导人员组成的人才集体, 由市民政局依托东莞市社会工作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登记管理。新选(含初选和层级晋升)的督导人员应在督导库进行登记,经登记的督导人员具备承接项目督导资格。
第十三条督导人员应定期更新督导库 登记信息,包括工作
基本情况、督导层级、承接督导工作情况、所督导的项目评估情况等。
第十四条督导人 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实行出库处理: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所督导的项目考核评估累计有2个“不合格”;
(三)连续18个月未开展督导工作;
(四)连续不在莞从事社会工作服务达12个月(港澳籍除外);
(五)督导工作期间被工作提醒达3次;
(六)违反社会工作职业伦理规范并造成恶劣影响;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再担任督导工作。
第十五条项目库是全市项目的集合。 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下称“承接主体”)应在签订项目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民政局进行合同备案。
第十六条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新备案的项目当月纳入项目库管理,合同期满或终止的项目当月从项目库中除名。
第十七条项目入库后, 由承接主体向市民政局申请配备符合项目需要的督导人员,经市民政局审批同意后,确定督导人员与项目匹配对接关系。
第十八条
出现项目无督导人员匹配对接的,由市民政局统筹调配,确保项目均有督导服务。
第十九条督导人员 与项目匹配对接后,由市民政局、督导人员、 承接主体共同签订督 导服务协议。
第二十条督导人员按照督导职责和工作要求开展督导工作,定期向市民政局、承接主体反馈督导工作情况,接受市民政局、承接主体的监测、监管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市民政局负责督导工作的监测和考核,承接主体负责督导工作的日常监管、协助市民政局开展督导工作考核。
第二十二条i有下列任一情形的,终止督导服务协议:
(一)督导人员已不在督导库;
(二)所督导项目合同期满或终止;
(三)督导人员不能胜任督导工作;
(四)督导人员违反相关规定。
以上情形须列入督导服务协议内容。
第四章督导工作管理
第二十三条督导工作职责:
(一)宣讲社会工作行业政策,向有关部门建言献策;
(二)传授专业服务知识、技能和经验,提高被督导者的专业服务能力;
(三)深入了解所督导项目的具体情况,指导开展需求调查和制定服务计划,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四)开展实务研究,总结优秀服务案例,形成具有社会效益的社会工作服务经验、方法,推动行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督 导工作任务:
(一)每名初级督导负责5名一线社会工作者的督导工作,每月现场督导时长不低于8小时; 
(二)每名中级督导负责5名一线社会工作者和5名初级督导的督导工作。每月现场个别督导时长不得低于8小时,团体督导时长不得少于4小时;
(三)每名高级督导负责5名一线社会工作者和3名中级督导的督导工作。每月现场个别督导时数不得低于8小时,团体督导时长不得少于4小时;
(四)继续教育学时纳入督导人员年度考核,督导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时不得少于90学时。
第二十五条督导工作流程:
(一)督导准备。开展督导工作前,督导人员应提前与被督导者商定督导议题,由被督导者在现场督导3个工作日前提交督导建议表。
(二)督导实施。督导人员根据督导议题开展督导工作,为被督导者答疑解惑,提供专业支持。
(三)督导反馈。督导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督导人员应填写督导记录表,并向承接主体、被督导者反馈督导情况。
第二十六条市 民政局根据督导人员的资质和督导工作情况发放工作补贴。初级督导补贴不超过1000元/月、中级督导补贴不超过2000元/月、高级督导补贴不超过3000元/月。
第二十七条1督导人员补贴包含开展督导工作所产生的交通、通讯、食宿及劳务等费用。
第二十八条督导工作监测方式:
(一)工作月报。督导人员每月5日前提交上一个月督导工作报表;
(二)信息核查。核查督导人员月报数据与实际督导工作开展情况;
(三)实地走访。走访督导人员,了解其督导工作开展情况;
(四)听取汇报。督导人员集中汇报开展督导工作情况。
(五)电话访谈。电话访谈被督导者,了解其受督导情况及对督导人员的评价。
第二十九条监 测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的,给予督导人员工作提醒:
(一)未按时提交督导工作月报表;
(二)月报表数据与实际开展工作不符;
(三)月督导工作时数未达标(特殊情况除外);
(四)被督导者反馈督导人员能力不足,经核查属实;
(五)督导人员违反相关规定。
第五章督导工作考核
第三十条每年12月组织开展督导人员考核工作,对督导人员的工作态度、履职能力、工作成效、满意度等进行综合考评。
第三十一条督导人员考核的主体包括市民政局、 承接主体及被督导者。市民政局负责考察督导人员的工作完成情况,承接主体负责评价督导人员的履职情况和专业能力等,被督导者负责评价督导人员的工作态度和专业支持等。
第三十二条督导人员考核采取百分制 ,按各考核主体评分加权计算,设置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90 分及以上为优秀、76-89分为良好、60-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考核结果为 “优秀”的,优先推荐评优评先,在下一轮督导人员晋升选拔中,减免最高1年督导工作经验年限。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取消督导人员资格,按程序进行出库处理。
第三十四条未承接督 导工作的督导人员无需参加工作考核,但需提交从业情况及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市民政局负 责制定本办法具体实施细则,具体工作可采用购买服务的形式由具备相关资质的社会组织实施;督导人,员补贴、选拔、监测、考核、培训等费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 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 2021年11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1月9日。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MZJ-2021-07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东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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