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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

作者:沁源编辑 添加时间:2022年08月19日 浏览: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东府办(2021) 8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11日

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机制,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行为,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 1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工作服务是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综合运用专业理念、方法和技能,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提供的包括困难救助、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以及社会融入等方面的专业服务,是现代社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各级国家机关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利用财政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将社会工作服务交由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和企业来完成,并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考核评估并支付服务费用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第四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是指具备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专门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人员,包括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
第五条政府购买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突出公益。各级国家机关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在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进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充分利用市场在配置社会服务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竞争择优选择承接主体,引导承接主体按照公益原则开展社会工作服务。
(二)立足需求,聚焦急难。聚焦兜底民生服务,重点关注生活困难对象,坚持从困难群体最基本、最迫切的需求出发,设计、实施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逐步拓展购买服务的领域和范围。
(三)强化监管,注重实效。从优化工作流程、控制成本费用、改善服务质量、满足群众需求等方面强化管理。健全监督评价机制,加强绩效管理,增强政府购买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厘清政府依法履职和政府购买服务边界,防止出现通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变相增加政府行政人员现象。
第二章相关主体
第六条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为承接社会服务职能的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第七条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主要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 拥有一支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社会工作知识、 方法和技能的专业队伍,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规章制度、良好的社会公信力以及较强的公益项目运营管理和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企业等社会力量也可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第八条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九条前置论证审核小组。 前置论证审核小组由市民政局、园区和镇(街道)民政部门各自牵头成立,是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立项依据和建议的工作组织。审核小组组长由民政部门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民政部门代表、财政部门代表、相关部门代表和行业专家组成。其中,社会工作服务行业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没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行为;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社会工作行业(教育或服务)满3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社会工作服务若干领域的服务标准和规范;
(四) 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第十条服务对象。服务对象是指接受社会工作服务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等。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民政部门主要负责统筹本级政府购买服务, 包括规范申报程序、论证政府购买服务立项、编制政府购买服务保障经费(包含督导、培训、监测及评估等)、备案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监督考核服务实施、制定与本办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等。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审核本级政府购买服务经费预决算、监管政府采购及资金使用、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等事项。

第十三条前置 论证审核小组负责政府购买服务论证,论证对象包括拟新立项和拟续项的政府购买服务,论证内容包括购买服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专业性。
第十四条购买主体按照“受益广泛、 群众急需、服务专业”的原则,调研分析本系统、本行业的社会工作服务需求,向同级民政部门申报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编制预算、组织实施;加强服务监管,履行合同管理和备案,及时拨付服务经费,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政府购买服务考核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承接主体制定符合群众需求和专业 要求的服务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向购买主体及有关单位报送服务开展情况,并接受监测监管、考核评估。
第十六条服务对象在使用服务过程中,有了解承接主体资质、服务始止条件、服务使用成本等信息的权利;服务对象有义务对社会工作服务质量和效果作评价,为考核评估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社会 工作行业组织应主动公开社会工作服务相关信息,协助购买主体查验承接主体相关情况。行业组织还应通过组织专题调研、实施行业监测、评选推介优秀、制定服务标准等方式配合政府购买服务。

第四章购买内容、形式和程序
第十八条购买内容。 购买主体应将财政资金聚焦于困难群众最基本、最迫切的需求,突出对社会工作服务专业理念和技能的应用,科学厘定购买内容。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一)社会救助社会工作服务。为社会救助对象(包括流浪乞讨人员)开展上门调查、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收集民情民意和宣传民生政策等服务。
(二)流动人口社会工作服务。为流动人口提供生活扶助、就业援助、生计发展、权益维护等服务,帮助其融入当地生活,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三)残疾人社会工作服务。为残疾人及其父母、监护人或家属提供教育康复、职业康复和社区康复等服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协助残疾人融入社会生活,提高生活质量。
(四)特殊群体社会工作服务。帮助药物滥用人员、有不良行为青少年、艾滋病患者、精神障碍患者、社区矫正对象、服刑人员、刑释解矫人员等特殊人群纠正偏差行为、缓解生活困难、疏导情绪压力、改善家庭和社区关系、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
(五)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根据城乡社区发展特点和社区居民需求,开展社区建设、社区发展、社区照顾、社区融入、社区矫正、社区康复、就业辅导、精神减压与心理疏导、社区组织培育等服务,解决社区问题,满足社区居民的服务需求。
(六)应急应灾社会工作服务。针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围绕群众的经济、社会、心理需要,开展生活救助、心理疏导、社区重建、资源链接、生计发展等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帮助服务对象重塑生活信心、修复社会关系、恢复生产生活。
(七)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围绕青少年成长过程中面临的各类问题及挑战,为青少年群体提供思想引导、身心健康、婚恋交友、就业创业、社会融入与社会参与、合法权益维护和社会保障、预防违法犯罪等服务,促进青少年群体健康正向地成长和发展。
(八)医务社会工作服务。在公共卫生领域协助开展初级预防干预;协助慢性疾病患者、长期需要照顾者及其家庭成员应对因疾病等因素引起的相关问题;在精神卫生领域提供健康教育服务,帮助患者提高自尊、重新适应社会;辅助调适医患关系,帮助病人获得综合性服务。
(九)妇女儿童家庭社会工作服务。针对妇女儿童家庭群体,提供婚姻和家庭关系调适、家庭文明建设、妇女能力建设、儿童成长、困难妇女支援等服务;对遭受暴力妇女、流动妇女和留守妇女提供相关咨询和预防、发展及治疗服务;维护妇女生殖健康、推进性别平等、推动儿童立法、维护儿童权益、防止儿童遭受性侵害和家庭暴力、为困境儿童提供补充性服务。
(十)学校社会工作服务。围绕学生及教职工群体,协助学生与家庭、学校、社区建立良好的关系,解决学生在学业和情绪方面的困扰或问题;提供新生融入、心理健康、行为矫正等服务,帮助学生适应校园生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十一)老年人社会工作服务。针对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开展救助帮扶、精神慰藉、留守关爱、危机干预、权益保障、社区照顾、社区参与及临终关怀等服务,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十二)禁毒社会工作服务。根据禁毒社会工作者的职责任务,开展戒毒康复、帮扶救助、禁毒宣传教育服务,协助开展有关禁毒管理事务,帮助戒毒康复人员调适社区及社会关系,增强公民禁毒意识。
(十三)退役军人社会工作服务。围绕退役军人、军休干部和其他优抚对象,开展政策宣传、权益保障、心理疏导、社区参与等服务,协助其调整心态,提升适应能力、提高生活质量。
(十四)党群服务。围绕党群服务中心“加强政治建设、宣传党的主张、统筹基层治理”功能开展党组织设置或变更、党组织关系接转、组织开展党员与群众思想交流活动、指导企业组建党组织和党建标准化建设,推动党员与群众良性互动。
(十五)企业社会工作服务。针对职工实际需求,提供法律援助、心理健康、困难帮扶、工伤预防、职工关爱、劳动保护、学习交流、志愿活动、工伤救助等服务,保障广大职工健康、安全、有序地履行职业任务。
(十六)购买主体提出的其他服务。购买主体为履行服务性职能,经由前置论证审核小组认定为符合社会工作服务范畴,适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渠道实施的其他服务。
第十九条购买形式。 政府购买服务采取购买服务项目的形式实施,购买主体根据特定群体和事项设定服务项目,项目包括服务需求、服务目标、服务内容、人员配置、项目经费、服务要求和考核指标等要素。
(一)人员配置。依据本系统、本行业法律法规等政策规定或服务项目内容及指标,科学合理配置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数量。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应不低于项目总人数的60%,人数达5人以上的,按照不低于1:4 的比例配置(中、高级)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
(二)项目经费。社会工作服务是依托专业人员实施的社会服务,编制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预算时应将人力成本作为重要核算依据。项目总经费按照业务活动成本不低于86% (人力成本不低于83%、服务活动成本约3%)、管理成本不高于14%的比例编制。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平均人力成本按照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四类2档聘员的人员经费供给标准核算,特殊领域(殡葬服务、精神卫生、禁毒戒毒、矫治帮教、救助服务)的社会
工作专业人员人力成本按高于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四类2档聘员的人员经费供给标准3%核算,其他人员按照同类人员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核算。有场地租赁需求的,所需费用另行预算。
第二十条购买程序。每年5月底前,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向各购买主体征集购买服务计划,7月底前完成前置论证审核,通过论证审核的,按计划组织实施。
(一)提出需求。购买主体根据服务需求编制项目书;承接主体可自主设计创新性社会服务项目,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或建议。
(二)论证审核。拟新立项和续项的政府购买服务均须纳入前置论证审核,由民政部门组织前置论证审核小组对项目书进行评估论证,论证审核结果作为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依据。
(三)编制预算。购买主体根据论证审核结果,将论证审核通过的政府购买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实施购买。购买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择优确定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并向本级民政部门备案。
(五)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按照合同要求及时拨付服务经费;购买主体会同民政部门指导、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六)评估验收。民政部门定期组织考核评估,出具报告,为服务结项验收提供依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科学合理、 协调配套的政府购买服务标准体系,为政府购买服务提供技术保障。
第二十二条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 服务对象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考核评估机制,对社会工作服务的运营保障、服务开展、服务产出、服务成效以及财务管理等内容进行全面评估。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支持,强化服务预决算审核及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购买主体要严格厘定服务需求,明确服务内
容,履行主体监管责任,确保政府购买服务“受益广泛、群众
急需、服务专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立项论证应 包含的必要内容,详见附件1。购买合同应包含的必要内容,详见附件2。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1日。

附件: 1.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立项条件
2.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要件

附件1
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立项要件

购买主体在提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立项申报时,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申报时间/申报负责人
二、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必要性
(一)服务对象及需求。主要包括目标服务对象与规模,目标服务对象的现状、问题,以及最基本、最迫切需求。
(二)购买主体法定职责与购买服务的关系。要准确界定购买主体法定职责,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内容,购买服务依据(包含政策要求和服务标准);针对目标服务对象目前存在的问题和需求,已提供的服务及资源投入情况。
(三)所购买服务人员配置及职责。主要指购买服务中包含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的资质、数量及任职要求。
三、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预案
(一)可行性预估。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预期服务产出数量与质量、服务内容;人力、经费、物资等资源投入与服务标的之间的匹配情况等。
(二)可测性预估。计划测量服务成效的方式或技术。
四、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经费
附件2
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要件

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的购买合同须将以下内容纳入合同文件中:
一、服务要求。服务对象、服务标的和服务周期等均需要做出明晰界定,无特殊情况不得与招标要求存在偏差。
二、人员配置。明确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资质、数量及任职要求。
三、服务指标。列明服务指标、检验服务成效所采用的服务质量技术标准。
四、经费预算。按人力成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成本测算经费支出。
五、服务验收。列明在购买服务结束时,承接主体实施服务项目结项的方式,包括服务记录(服务档案、制度、财务和服务报告)移交的方式等。
六、风险责任。明确服务过程中的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责任划分。
七、奖惩办法。明确合同履行和评估结果等情况的奖惩办法。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抄送:市委直属各单位,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省属有关单位。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五科     2021年2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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